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3、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4种罪状: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其中,只有第4种罪状“恶意透支”与信用卡逾期有关。
一、哪些情形属于“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连续的三种行为,才构成“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还钱;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两种行为有其一即可);发卡银行连续两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持卡人仍不还钱。
二、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无法归还类: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所透支的钱款;(二)逃匿、逃避类: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三)违法类: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有效催收”的含义是:(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还款日+补款日)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如往预留的电话致电或发短信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抓走,往预留的邮箱、QQ、微信等发邮件或短信,往预留的地址寄催收信件等。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如逃匿、改变联系方式或地址而不通知发卡银行)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来证明其进行了有效催收。
一般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或微信沟通记录、快递回单、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同住家属签字的催收回执,以及其他符合“三性”标准的证明有效催收的原始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