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情形(一)的情况,相信大多数负债人都不会触犯,因为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正常人几乎都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工作单位信息填写的申领资料,所以不存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情况。
情形(二)和(三)的情况也比较少,因为负债人用的信用卡几乎都是自己办理下来可以正常使用的卡,也不存在用作废卡的问题,唯一一点就是可能会因为借了亲朋好友的信用卡而出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最主要需要关注的是情形(四),这是很多负债人都有可能触犯的一种情况,法律上对恶意透支的判断是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断为非法占有,说白了就是你刷了钱但是从来没还过,只要你还过信用卡的账单,并且逾期后仍有还款的意愿和举动,那么就很难判定你是非法占有。
一般我们常说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透支本金超过5万、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失联逃避银行催收。
这3个条件其实也对应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条文,透支本金超过5万是符合了诈骗罪里“数额巨大”的情况,这决定了自己是会坐牢还是仅仅被拘役,而恶意失联逃避银行催收,则符合了诈骗罪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