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朋友们大家好
自2016年1月1日起
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安徽省也于2016年1月15日
修改了《安徽省人口与计生条例》
现如今也三年多了
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
这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吧~
我们将分期为大家进行推送科普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哦~
第一期点击下方图片即可查看
贰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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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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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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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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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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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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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