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原因,贷款愣是办不下来
置业顾问“不作为” 想退房犯了难
齐鲁网济南10月21日讯 枣庄滕州的张女士,今年六月在当地的中央公馆买了一套房,首付款17.9万,全款付不起,那就贷款。可是,由于个人原因,贷款愣是办不下来。张女士想退房,这退房拖了四个月就是退不下来。
征信出问题 贷款办不下来
枣庄滕州市民张女士告诉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记者,自己是六月份买的房子,当时没说贷款问题,结果交完首付17.9万后贷款却迟迟办不下来。
由于张女士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规定,购房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都没有问题,才可以办理。可是,张女士老公的征信却存在不良记录。
从李先生打印的个人征信报告来看,他名下的交通银行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信用额度为0,已变为呆账。而工行信用卡已经使用额度24703元,逾期金额24203元,并且,最近五年有26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21个月逾期超过90天。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还能用其他办法贷款呢?
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征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鉴于张女士对象的征信问题,他们从银行贷出款的可能性几乎为0。
针对张女士贷款办不下来的问题,开发商给他们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假离婚”。
如果通过离婚的方式,以张女士个人名义贷款,这个办法确实可行。可是,张女士夫妻属于新婚,他们不想刚结婚就要办离婚。
从6月15号交完首付,再得知他们贷不了款,张女士在6月下旬就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可是,四个月过去了,事情还没有解决。果真像张女士所说的这样吗?为了核实真相,我们来到了中央公馆售楼处。
枣庄滕州中央公馆置业顾问王波表示,事情已经汇报给了领导,但是领导看没看见,会怎么处理,自己心里也不清楚。
置业顾问“不作为” 想退房犯了难
对此,记者咨询了谷新杰律师,他表示,由于购房人征信问题,导致购房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原因,贷款下不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首付款返还给购买人。
律师介绍说,这件事上,开发商无理由不办理退房手续、退还首付款。可是记者注意到,张女士手头上只有交首付的收据,并没有购房合同。合同里如何约定的退房事宜,她不知道。
滕州中央公馆售楼中心的置业顾问王波认为,他作为开发商委派的销售顾问,只能代替销售公司进行协调,至于开发商那边给不给张女士退房,他不清楚。
当记者提出要查看张女士的购房合同,对方表示,合同不在。听到置业顾问王先生说出这番话,张女士火冒三丈。
既然不是张女士主观原因造成的不想买房,开发商就有义务退还首付款。可是,对方为何还一再推脱呢?
但是职业顾问王先生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退房过程一波三折 售楼处为何不给退?
在记者的要求下,置业顾问王先生最后终于从档案室拿来了张女士的购房合同。
记者仔细查看了张女士的购房合同。在补充协议第三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三项里,买受人因个人资信原因,不能获得按揭银行贷款的,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7天内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支付,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照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这个协议是否合理呢?
律师表示,开发商约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购房人明显不利;第二,约定的解除合同,是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现在,买受人提出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应该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违约金。
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明显只对开发商有利,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购买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张女士就有权利拿回所有的首付款。可是,置业顾问却让张女士走司法程序。
对于置业顾问的不积极办理退房的态度,张女士越来越生气。这时候,中央公关的销售经理杨女士来到了接待室,她现在愿意谈退房问题。
枣庄滕州中央公馆销售经理杨女士:“买受人如因个人资信原因,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总房款的2%交违约金。后面第四条,约定付款,逾期不办理贷款的,开发商不告知情况下转卖,房款不退,还要20%的违约金。”
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里,第三条写的是购买者承担2%的违约金,下面又写着承担20%的违约金,杨经理把两条不相关的违约项连在一块儿读,直接把张女士弄懵了。到底按照哪一条执行退房呢?
开发商愿意积极配合办理购房手续,并返还购房款的话,购房人也确实应该向开发商支付一定赔偿金,按照合同约定的2%支付违约金,理由是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制作人是开发商。按照合同法规定,适用对购房人有利的条款,按照2%,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仔细分析合同后,张女士决定就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立即退房,赔偿开发商2%的违约金,也就是1万2千元。迫于压力,销售顾问同意退房。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