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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以自己的理由来否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陈述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抗辩权种类有哪几种呢?
一、实体性抗辩权
实体性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主张自己与对方的诉讼请求相对抗的权利。例如,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被告主张自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的主张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是对诉讼请求的实体性抗辩。
二、程序性抗辩权
程序性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或者主张对方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定。例如,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诉讼前的调解或者和解,或者主张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诉讼材料。这种抗辩权的主张是针对对方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的,是对程序性要求的抗辩。
三、相对抗辩权
相对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自己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有抗辩权,但是这种抗辩权与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被告主张原告已经放弃了对诉讼请求的权利,或者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抗辩权的主张是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但是不是针对当事人自身的权利。
四、反诉抗辩权
反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自己对原告的反诉请求,并以此为基础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抗辩权的主张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也是被告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之,抗辩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的抗辩权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抗辩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权种类,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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