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进出口业务为主,或为进出口业务服务为主,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用于商品流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都可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没有中国银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代办。其具体对象是:
一、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为华侨、外宾提供商品的商店,符合贷款条件,用于商品流转的资金需要,银行可以贷款。
对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在具有一定周转金的前提下,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协商,采取上贷下拨或下贷上转的办法贷款。
二、非商品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外贸企业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资金不足时,银行可暂予贷款;外贸包装公司经营的包装物料,视同商品,银行按批准的贷款计划供应资金。
三、对外贸信托公司、仓贮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外运公司超定额的资金需要,银行可按批准的企业借款计划,核实贷放。
四、外贸加工厂(以保管、储存商品为主的外贸加工厂除外)、修理厂、饲养厂等,以及为外贸业务服务的有关独立核算单位,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按人民银行工业贷款、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信贷指标。
贷款掌握的原则:
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别管理的规定,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准用银行贷款搞职工福利或作其他财政性开支;未经批准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不准利用银行贷款向外贷放。
二、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保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要符合出口需要,企业购进质量、规格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银行不予贷款。
三、企业发生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必须于亏损次月底前拨齐。逾期未拨的亏损,转入专项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在各单位拖欠外贸贷款未解决前暂不加息)。
四、凡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向开户银行报送借款计划,为银行做好信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借款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生产计划,以及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开户银行一份,企业主管部门的上述报表及汇总资料应抄送同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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