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孩子的信用卡逾期我们承认是孩子的错,这也是我们作为家长的没有教育好孩子,没有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消费观念,但是,说起来这也不怨孩子没有正确的消费观念,更不能怨家长没有教育好孩子,因为在现在这个年代,“超前消费”观念被这些金融机构恶意宣传的“天花乱坠”,甚至于就连我们去手机店买手机的时候,明明可以全款购买手机,他们店里的店员却“忽悠”我们用分期购买,孩子明明没有经济能力,甚至于连一个稳定的工作都没有,她们为何能申请下来信用卡。
我女儿告诉我,她在网上申请了好几次都没有能通过,其实其中最客观的原因就是经济能力不足,银行交易流水达不到办理信用卡的标准,所以在我女儿申请的时候肯定是审核不过的,可是,我们不明白的是,明明没有经济能力和稳定工作的人,却能通过线下信用卡代办业务员能申请下来信用卡,难道这样不觉得非常的奇怪吗?
虽然我女儿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就算是成年人也有经济困难的时候,也有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而当成年人的资金问题遇到信用卡的还款日,那么造成逾期是可预料到的,其实,从我女儿能通过线下信用卡代办业务员办理下来信用卡,我们就能预料到肯定会逾期的情况出现。
一开始,我们作为家长还可以帮助孩子去偿还信用卡的债务,但是,在最近这两年由于疫情的原因,工作也是干干停停,更是没有了最基本的经济来源,等我们经济来源稳定了,却也遭到银行委外的“身份不明”催收人员恶意骚扰了,甚至于就连孩子的同学、老师、我们的亲属好友等都没有能幸免遭到这些催收的侵害。
或许在一些人眼里,我女儿信用卡逾期就是错误,这我们也承认这是个错误,但是就算我女儿逾期有错,那也构不成银行用这些“身份不明”的人用非法的手段侵害他们吧。
况且说,我们和银行进行沟通协商还款,我们坚持要求还款25%,也就是比法律规定的24%年化综合利率还高1%,这在法律上本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甚至于我们在协商的过程中一而再的强调如果年化利率25%银行同意的话,我们完全可以立即偿还信用卡的债务,而可惜的是,银行不同意我们这样的协商请求,因为他们想要的年化利率更高。
其实,我们之所以这样和银行协商还款,是因为最高院于2018年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于信用卡逾期利率问题,最高院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于利息、罚息违约金总额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更准确的说,在《规定》第二条的两套方案中也明确了信用卡综合年化利率超24%的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在第二套方案中关于对于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我们一直坚持要求按照25%进行偿还是我们和律师已经研究了我女儿的“领卡条约”以及相关的银行规定条款,我们甚至也研究了相关的行业规定以及法律上关于信用卡的相关条款,我们认为偿还25%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这不能说我们是“老赖”,因为我们一直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银行进行沟通协商还款,但是这些银行在我们沟通的过程中不断的通过“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肆意侵害我女儿以及亲属好友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行为不仅仅让我们觉得这样的银行根本没有办法信任,甚至于在其催收过程中存在的犯罪行为,这些银行也甘愿做“睁眼瞎”的这种行为让我们觉得而非常恶心。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很多信用卡用户并不是不想偿还信用卡的债务,他们只是因为经济问题导致逾期,而导致逾期之后他们承受的更多的是银行的违约金、复利计息这种高额的叠加债务,所以不是债务人不偿还信用卡债务,是因为他们偿还不起这些被叠加的额外债务,也就是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是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们也更承受不起。
再者说了,就算孩子的信用卡逾期是错误的,他们受到的应该是合法的解决方法,而不是遭到银行恶意叠加债务和通过“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肆意的侵害他们,最关键的是,这些所谓的催收人员身份不明,谁能保证他们不是非法的讨债组织,谁又能保证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手上的信用卡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最关键的是,谁敢承担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犯罪的法律后果呢?
其实说白了,如果这些银行没有做“亏心事”或者说在运营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他们为何不走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非要用非法的手段以侵害信用卡用户权益为主的方式催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