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说一下在贷款中本金和利息的计算问题。
在《民法典》的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为什么要重点强调本金的确认问题和利息的计算问题?
因为本金才是根本性的问题。本金的确认直接影响着放贷方利率的高低,影响着借款的利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关键。
所以,根据《民法典》和最新的民间借贷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借款的本金,只能按照借款人的实际能够使用的金额来进行计算。
在这里就引申出来一个词语:“砍头息”。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砍头息”就是放贷者在放款给借款人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而现在的网贷平台在实施“砍头息”这一违法行为时,他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等,也就是在放款后直接从借款人的本金中扣除这一部分钱。例如苏某任性贷,有借款人曾经说过,他在任性贷借款14000元,却在放款后直接被扣除了980元,而借款合同显示的本金仍然为14000元,当时他本人根本不知道扣除的980元是怎么回事,直到后来问了客服之后才知道,说是保险费。
这其实上就是一种典型的“砍头息”,而在“砍头息”的加持之下,借款人在正式的借款合同上面显示的借款利率和实际计算下来的利率可能出现天差地别。
假如你借款本金为1万元,按照12期还款,等额本息来计算,如果是24%的实际年利率,那么每月需要还款945.6元,总还款金额为11347.15元。
但是,如果你借款1万元,但是网贷平台却从中扣除了800元的所谓的保险费、担保费、管理费等,那么,同样的如果按照9200元计算,每月需还款869.95元,总还款金额为10439.38元。
两者对比下来,实际上你要少还款将近1千元。
别看1千元金额不大,这只是因为你借款的金额不高,假如你借款金额10万元,如果网贷平台按照比例来,扣除你8000元,你自己计算一下,两者对比下来将近多还款9千多元。差距一目了然。而我们这里说的还是按实际年利率来计算的,如果按照名义年利率来计算,差距将会更大!而网贷平台绝大多数都是按照名义年利率来计算的。
在说完了实际本金和实际利率问题,就非常明显了,如果在计算利率时,网贷平台在不算上“砍头息”的情况下,看起来利率的确不会太高,但是你要说“低息”,那也是完全谈不上的。24%的年利率低吗?已经非常高了。银行信用卡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算,年利率也达到了18.25%。
据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作为消费者来说,你在接受借款服务的时候,网贷平台没有把利率等真实情况提供给你,没有对借款人作出真实的解释和说明,侵害了借款人的权利。
作为经营者来说,网贷平台在做广告宣传时,以“低息”来诱惑消费者,作出了虚假的广告宣传,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从而造成了借款人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部分网贷平台在进行放贷业务时,利率高于国家相关的规定,有“高利贷”的嫌疑;而在进行广告业务宣传时,其实质上还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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