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市民游先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通讯公司与银行联办的活动后,莫名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获得贷款。然而,银行查明是通讯公司人员盗用游先生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不还后,仍未及时删除该不良信用记录。
游先生为此状告银行不作为。昨日,记者从长寿区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双方达成协议,由银行向游先生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参加银行活动
产生不良记录
长寿区某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一家通讯公司联合开展“分期付款购电脑”促销活动。市民游先生觉得此次活动比较不错,便参与了该活动,并按照通讯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游先生为周转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然而,他却被告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所以银行拒绝向他发放贷款。游先生顿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一向珍视信用情况,也没有出现过拖欠贷款或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等事情,怎么可能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呢?于是,他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经过层层倒查,终于查明了原因。原来,2009年时,某通讯公司长寿分公司客户经理傅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游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持该复印件到银行,以游先生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随后,傅某刷卡消费1万余元,但并未按时还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傅某受到了刑事处罚。
身份证被盗用
银行不删记录
真相大白后,该银行向游先生出具了“个人信息被盗用,无恶意透支行为”的情况说明。然而,银行并没有按游先生的要求,及时删除不良信用记录,且没有向游先生给出任何说明。
游先生瞅准一个商机,再次向该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因为尚未删除的“不良信用记录”,他又一次无法得到贷款,也痛失了商机。
于是,游先生以该银行“不作为”为由,将该银行起诉到长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立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行长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济损失42万元。
一审判赔三千
后协商赔五千
长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仅凭傅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即批准发放了信用卡,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查证游先生不良记录非他本人行为造成后,没有及时删除“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游先生不能及时、顺利办理信贷业务。银行应该删除而没有及时删除,该行为与游先生不能获得贷款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游先生要求该银行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并未交纳相应诉讼费,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受损情况以及他所受损失与银行“不作为”的利害关系。所以视为他撤回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驳回游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游先生不服判决结果,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经多次调解,近日双方协商后最终达成协议,该银行向游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游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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