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原告极创引力公司诉称,2016年4月,其与郭颖签订9年艺人经纪合约,为其投入了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郭颖于2020年7月提出解约并拒绝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郭颖赔偿损失1574万元。 同时,郭颖反诉认为极创引力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经纪管理合作服务,且发表有损于郭颖名誉的言论,请求判令双方合同于2020年7月解除,极创引力公司向郭颖支付收益分配款12.3万元。 郭颖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极创引力公司未充分保障其演艺事业全面发展,对其主张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解除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TOOM舆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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