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咨询:2019年1月,我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月,我朋友胡先生跟我说,想借信用卡用一下,透支欠款用于他个人经营使用,胡先生向我保证他会按期还款,不会给我留下任何不良记录。碍于朋友关系,我把信用卡借给胡先生。胡先生借到信用卡后,通过消费、提现等方式累计透支6万元。后来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发通知书等方式催促胡先生还款,期间也电话通知我,我也找到胡先生,跟他说尽快还钱,胡先生跟我说钱他已经挥霍,没有钱归还。我听别人说信用卡还不上钱,涉嫌构成犯罪,很担心,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
【律师意见】不构成犯罪,但胡先生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你做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不得将信用借与他人使用,仍出借给胡先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胡先生借用你的信用卡后,肆意挥霍透支的费用,数额达到2万元,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胡先生承担,你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胡先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在法院判决前胡先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你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信用卡申请时有签字,与银行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你不履行合同义务,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银行的信用卡损失。
【理论延伸】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律师提醒】信用卡是以个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肯定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要还的,因此持卡人应该量力而行。尤其是那些工作不稳定的人,更应该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也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同时,也建议信用卡的申请人不要随便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以避免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