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路面情况掌握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某系驾驶证增驾至A2实习期内,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TOOM舆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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