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处在信用卡负债阶段,请认真阅读本文,可以帮你理清思路,避免陷入无谓的“恐惧”当中。只有内心平静,才能有动力努力赚钱,愿天下没有负债!
因为信用卡问题而导致的刑事案件数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而被判“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90%以上是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有些朋友会问“是不是透支不还都叫恶意透支?”、“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别是什么?”、“透支了会不会被判刑”等一系列问题。还有一些朋友一直被催收恐吓,类似“下午2点前不还钱直接把你拘留!”、“你因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不还钱就判你”这样的话语像枷锁一样桎梏着债务人的精神。
为了让更多的朋友能轻松面对债务,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分析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素。牢记只要将这些要素牢记在心,按照法律条款合理评估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分析是否涉嫌刑事责任,做到未雨绸缪,避免被催收恐吓而导致生活混乱。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总结以及对众多判例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官在最后定罪量刑时遵循的一个公式,如下图所示。基本上绝大多数判决书都以此公式的模式收尾:
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了解,“1超过、2次催收及3个月不还”这个客观条件很容易判定。而对于入罪的基本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项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较为困难。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
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原则
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条件,即主观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和研究非常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反映了“信用卡欠款人”内心的主观态度。即使具有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客观要素,但是行为人对透支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然可以否定犯罪的成立。
原则上,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以下六种情况,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信用记录; 还款能力和意愿; 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 透支资金的用途; 透支后的表现; 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客观方面的超期不还无可争议,但是客观要件方面的逾期不还并不必然等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一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能只依据经催收不还这一客观要件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具体路径
《法释〔2018〕19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这6种规定的情形已然非常明确,司法实践中只需按照这些规定认定即可。该6种情况固为法律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复杂多变,而且既然是推定,那么就一定意味着有误差的存在,所以不能以此为唯一的根据,这样对持卡人行为的判定会存在诟病。
在信用卡案件辩护的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从持卡人的申卡阶段、用卡阶段、还款阶段予以综合认定。具体而言:
一、申卡阶段:如申请资料无造假,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
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行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收入证明及工作单位等材料,以保证申领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如若此事申请人提交虚假的资信证明、联系方式或者收入证明而使得发卡行误认为其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而发放信用卡,此后持卡人大量透支不还的,可推定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用卡阶段:如只是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符合大众的消费水准则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
申领人成功申领后,如只是进行一些日常的消费支出,符合大众的消费水平,可以认定为是属于对信用卡的正常的使用。相反,如果进行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贵重奢侈品交易或者以POS机进行大量且多次的套现,或者在自己已经有了欠款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额透支,亦或进行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的,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持卡人外区的资金使用心态,可以作为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之一。
三、还款阶段:积极沟通客观因素,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
持卡人如果在还款日期到来时没能按时还款,但是在于其之后能积极地与银行沟通,告知未能按时还款的客观原因也可否认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但是需查清该客观原因是发生在用卡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用卡之前,那么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透支,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如果在之后,则另当别论。
相反,在持卡人逾期无力还款仍然进行透支肆意挥霍,并且改变联系方式拒接银行的催收电话或者改变住所,隐匿变卖家产而逃避银行催收的,可作为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