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中是这样规定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是规定期限的投资
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恶意投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个会根据你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
还有金额的用途、预期的原因等等才会做出判断
首先说说哪些行为会认为有嫌疑?
第一,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依然大量投资无法归还的
这一点,很多人在和银行协商的过程中被问到过
第二,使用虚假资料申请的卡片
第三,逾期后通过各种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第四,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逃避还款的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什么是有效催收?
比如说通话录音、函件签收回执等等
并且这里所说的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天
银行想要立案,就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材料
而这些材料一般都会通过催收的工作来完成
所以,切记在通话中不要乱说话,特别是在协商不顺的情况下
为了堵口气,说什么我不想活了,这类的话术是非常危险的。
其次,信用卡恶意投资判定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
就是透支额度在5万元以上
这里所指的5万元不包括利息,还有手续费。
综合以上所说的,如果是债务人真的无能力偿还且有良好的态度和还款的意愿
银行也绝对不愿意去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
因为银行也知道,债务人刑拘几年,更加还不起他们的欠款
总结一下,如果你办卡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有定期的还款记录
出现逾期后也没有出现失联的情况,保持与银行良好的沟通是不会给你定性为恶意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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