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一)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
(二)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期需求
(五)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延期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评级及风险控制水平,精准识别优质客户。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鼓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APP)等电子渠道,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七)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
(八)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支持包括延期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九)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十)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提供风险分担。
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沉服务,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延期服务,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利用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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