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亏损,质疑银行夸大收益
林先生在某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了多款基金产品。据林先生反映,客户经理在介绍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没有提醒风险的行为,导致其盲目购买,忽略了产品风险。目前,林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已有4款产品到期赎回,还有1款仍在持有中,且均已产生亏损。
经调解员调查事实、对照规定、分清责任,通过选择性组合调解方案进行处理。针对尚未到期的基金产品,客户继续持有1年,并根据银行建议在持有期内择机赎回,尽可能提高产品收益;针对已赎回的产品,双方经磋商后达成调解方案。由于该方案兼顾双方利益,该案例得以妥善解决。
【争议焦点】
客户质疑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导致其盲目购买了高风险产品。
银行认为基金亏损属于市场客观原因,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经验教训】
银行在经营理财产品时,须遵循监管部门提出的“双录”要求,向客户充分提示产品风险。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须对产品特性及其对应风险等级有全面的认知,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
调解员在处理中对客户的经济诉求进行拆解,对调解方案进行有效组合,既回应了客户诉求,又给银行一定回旋余地,促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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